0.4KV低壓電纜分接箱(400V低壓電纜分支箱)技術規范
0.4KV低壓電纜分接箱(400V低壓電纜分支箱)是城網電纜化改造的配套設備,它可裝設于戶外、戶內或埋地的場所,可將電力電纜與箱變、負荷開關柜、負一熔組合電器柜、環網供電單元等連結起來,起到分接、分支、中繼或轉換作用,為電纜網絡化提供極大的方便。 主要特點:采用預制型電纜插器件,具有全絕緣、全密封、全防水、免維護、**可靠的**性能。電纜接插器件品種多樣,規格齊全,配成系列:額定電流:200A、 400A、630A;額定電壓:0.4kV等級。
1 范圍
本技術規范規定了0.4KV低壓電纜分接箱(400V低壓電纜分支箱)的使用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功能設計、結構、性能、安裝和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本技術規范適用于江蘇省電力公司所需的0.4KV低壓電纜分接箱(400V低壓電纜分支箱)。
本技術規范提出的是*低限度的技術要求,并未對一切技術細節作出規定,也未充分引述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條文,設備生產廠家應提供符合本技術規范、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以及國際標準的上等產品。
本技術規范所使用的標準與設備生產廠家所執行的標準不一致時,按較高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供貨方應使用*新頒布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IEC標準,在用戶方同意時可以使用其他性能更高的標準。行業標準中已對產品質量分等作出規定的條款,供貨方所提供的產品性能應達到優等品的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有關條文,通過引用而構成為本技術條件的條文。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技術條件的各方應探討采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251 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GB 4720 低壓電器電控設備
3 使用環境條件
3.1 海拔高度 1000 m
3.2 *高環境溫度 ℃ + 45
3.3 *低環境溫度 ℃ -25
3.4 日照強度 0.1W/cm2 (風速:0.5m/s)
3.5 *大日溫差 25K
3.6 戶內相對濕度: 日平均值≤95%,月平均值≤90%
3.7 *大風速 35m/s(注:風速是指離地面10m高度的10min平均風速)
3.8 荷載 同時有10mm覆冰和17.5m/s的風速
3.9 耐地震能力
地面水平加速度0.2g;垂直加速度0.1g同時作用。采用共振、正弦、拍波試驗方法;激振5次,每次5
波,每次間隔2s。**系數不小于1.67。
3.10 系統額定頻率: 50Hz
4 技術參數及要求
4.1 額定電壓: 0.4 kV
4.2 額定頻率: 50 Hz
4.3 額定電流:
a. 進線回路: ≥T400A~630A
b. 出線回路 ≥T100A~400A
c. 母線: 銅排 ≥TMY-60×6 mm2
4.4 溫升:主回路在額定電流和額定頻率下的溫升,除應遵守GB/T 1102-99的規定外,柜內各組件的溫升值不得超過該組件的相應標準的規定,可觸及的外殼和蓋板的溫升不得超過30K。
4.5 額定短時耐受電流:50kA
4.6 額定峰值耐受電流:63kA
4.7 介電強度(1min工頻耐壓):2500V
4.5 技術要求
4.5.1 電纜分接箱可采用二種結構型式:進線采用帶滅弧罩的隔離開關出線采用塑殼斷路器;進出線采用條形開關(帶熔斷器保護)。
4.5.2 母線系統: 采用電工銅母線,接合處應有防止電場集中和局部放電的措施。電纜分接箱整個長度延伸方向應有專用接地匯流母線,母線采用電工銅, 截面的選擇應保證能夠耐受IEC60298中推薦的額定短時耐受電流值。母線應用絕緣材料包封。
4.5.3 對于出線采用塑殼斷路器的分接箱應當滿足以下要求斷路器的材料應具有耐非常熱和火的能力。斷路器按其額定極限短路分斷容量的高低,可分為S型(標準型)、M型(較高分斷型)、H型(高分斷型)三類。能提供3極或4極的接線端子供用戶選擇。斷路器具有隔離功能。斷路器表面應有明顯的表示“分”、“合”狀態的標志。斷路器的脫扣器可采用熱磁式、單電磁式、帶微處理器器式。可采用二極管式帶電指示器。
4.5.4 電纜分接箱要求可以在一點實現多路分支(包括600A和200A線路等)、組合靈活,滿足多種接線要求。電纜接頭采用螺栓插接方式(生產廠根據選用電纜截面判斷斷路器是否配置斷路器延長接線板附件)。分支斷路器布置合理,便于電纜搭接。
4.5.5 具有防塵、防火、耐腐蝕、日照高溫、污穢、凝露的免維護性能設備。
4.5.6 考慮帶電體封閉后,電纜分接箱應具有檢修時能可靠驗電接地的功能。保障檢修人員的人身**。
4.5.7 電纜分接箱銘牌標識清晰。
4.6 一般結構要求:
4.6.1分支箱外殼采用不銹鋼(2毫米厚304號不銹鋼板)材料,箱體、門體材料厚度均不應小于2毫米,或
SMC復合材料箱體。
4.6.2不銹鋼箱外表應拋光處理,使之不留焊痕。SMC復合材料應具有防紫外線涂層。顏色與安裝環境協調。外殼防護等級(IP34),通風采用頂部自然拔風,箱底板和箱體內隔板應保證空氣流通。
4.6.3 分接箱外殼防護等級(IP34)應達到防盜、防小動物、防水、防雨雪,通風采用頂部自然拔風,箱底板和箱體內隔板應保證空氣流通。
4.6.4 分接箱進出線采用電纜,在箱底進出,進出線孔配置寶塔圈護套以利封堵。
4.6.5 分接箱正門上應有防盜防銹上等不銹鋼通用鑰匙掛鎖和防銹把手,并在鎖側上下角各安裝特制防盜螺栓一只,采用統一鎖具,具體型號咨詢當地供電公司。后門可用暗閂在正門開啟。
4.6.6 不銹鋼箱箱殼門鉸鏈及電氣接地線辮均應采用不銹鋼材料。
4.6.7 箱體應有良好的接地端子并標明接地符號。
4.6.8 箱體外殼上方應有紅色閃電圖案,圖案下面為警示語:“有電危險”。箱體下方為紅色警示語:“電力設施受法律保護,嚴禁擅自開啟”。
4.6.9 箱體正門內側應標明主回路接線圖,并注明操作順序:送電時,先合上刀開關,后合上空氣開關;停電時,先拉開空氣開關,后拉開刀開關;箱內檢修時,先拉開所有空氣開關,后拉開所有刀閘。
4.6.10 箱內一次連接線應采用質量合格的電工銅及塑料銅芯線,其截面應滿足負荷**載流要求,接頭處應搪錫。接線應標明相序。電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間、不同相的帶電部分之間的**距離應大于20mm(復合絕緣適當簡縮)。
電器元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6.11 依照國家規定,建筑用電均選用三相五線制的低壓配電TN-S系統,即地線和零線分開的系統因為地線和零線均從電源的中性線引出,電源的中性線是接地的,因此零線和地線從物連接上是相通的,所以用電表測量兩路是相通的。排列整齊,固定牢固,密封良好。斷路器出線相序由左至右ABC。
4.6.12 各元件能單獨拆裝更換而不影響其它電器及導線束的固定。需在現場安裝的計量電流互感器應有足夠的間距。
4.6.13 熔斷器的熔體規格、自動開關及漏電保護器的整定值應符合現場運行要求。
5 試驗標準及要求
電纜分接箱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項目、方法進行試驗,并且各項試驗結果應符合本技術條件書相應條款的要求。
5.1 型式試驗
5.1.1 絕緣試驗,包括雷電和操作沖擊試驗;1min工頻耐壓試驗;控制回路的1min工頻耐壓試驗。
5.1.2 機械試驗,機械操作試驗;常溫下機械定性試驗。
5.1.3 主回路電阻測量。
5.1.4 短時耐受電流和峰值耐受電流試驗。
5.1.5 長期工作時的發熱試驗(溫升試驗)。
5.1.6 用戶需要的協商試驗項目。
5.2 出廠試驗
5.2.1 主回路的工頻耐壓試驗
5.2.2 測量主回路電阻
5.2.3 外觀和尺寸檢查。
5.2.4 工頻耐壓試驗,主回路電阻測量。
5.2.5 電纜附件局放試驗。
5.2.6 測量主回路電阻。
5.2.7 電氣接地檢查。
5.2.8 元件校驗及接線正確性檢定。
5.2.9 在使用中可以互換的具有同樣額定值和結構的組件,應檢驗互換性。
5.3 現場試驗
按江蘇省電力公司《電力設備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相關項目和標準。
6包裝及運輸
6.1 包裝
6.1.1 供方必須根據國家標準和需方的實際運輸條件, 將分接箱和所有零部件采用適合于鐵路、公路和水路遠途運輸的包裝箱進行包裝好, 并將全套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產品合格證明書、產品外形出廠圖、運輸尺寸圖、產品拆卸件一覽表、裝箱單、銘牌圖或銘牌標志圖以及備品備件一覽表等應妥善包裝防止受潮。
6.1.2 大件和重件需在運輸文件中附上尺寸圖和重量, 并提供起吊圖紙和說明, 包裝箱上應有起吊標志。
6.1.3 所需的備品備件及專用工具與儀器儀表應裝在箱內, 在箱上注明“專用工具”、“儀器儀表”, 以與本體相區別; 并標明“防塵”、“防潮”、“防止損壞”、“易碎”、“向上”、“勿倒”等字樣,同主設備一并發運。
6.1.4 包裝箱應連續編號, 不能有重號。包裝箱外壁的文字與標志應耐受風吹日曬,不可因雨水沖刷而模糊不清,其內容應包括:
(1) 合同號;
(2) 收貨單位名稱及地址;
(3) 分接箱名稱及型號;
(4) 毛重和分接箱總重;
(5) 包裝箱外形尺寸;
(6) 制造廠名稱;
(7) 包裝箱儲運指示標志:“向上”、“防潮”、“小心輕放”、“由此吊起”等字樣。
6.1.5 從供方發貨至需方收到期間, 設備應完好無損。凡因包裝**而造成一切損失應由供方自負。
6.2 運輸
6.2.1 供方負責將設備**運抵需方指定的地點。設備從生產廠家至需方指定地點的運輸和裝卸全部由供方完成。裝運貨物時, 需考慮便于現場卸貨、搬運和安裝。
6.2.2運輸方式:公路汽車運輸或由需、供雙方協商確定。
6.2.3 在設備啟運時, 供方應以*快捷的方式通知需方以下內容:
(1) 設備名稱;
(2) 件數、件號、重量;
(3) 合同號;
(4) 貨運單號;
(5) 達到港(站);
(6) 設備發出日期。
6.2.4設備運抵后供方收到需方通知的五天內,供方必須派人免費進行現場指導安裝、調試及操作培訓,所需器械和儀表由供方自行解決,并保證設備的安裝質量。
7 質量保證
7.1產品的設計和制造應有各種質量體系保證,由國家指定機構進行產品試驗,并出具權威證明。設備除滿足本原則外,應是制造廠已經生產過一定數量的同類產品,且通過電力部門規定程序進行的運行鑒定。
7.2設備制造單位應保證產品制造過程中的所有工藝,元器件(包括供方的外包件在內)及試驗等均應符合本原則的要求。
7.3 產品應保證正常使用壽命周期不小于30年。
7.4 產品保質期投運后一年或到貨后十八個月,以先到期為準。如采用全壽命周期招標,則產品保質期應覆蓋該產品全壽命周期。


